全面规范信用修复机制,强化依法行权保障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用修复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法》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信用修复过程中的职权职责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这不仅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透明和可预期的信用修复环境。
《办法》详细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信用修复过程中的各项职责和要求。具体包括:受理信用修复决定的具体期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当事人反馈;核实当事人改正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方式和方法,以确保修复过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信用修复决定的作出期限,避免拖延和不作为;以及在信用修复过程中相关事项的告知方式,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修复进展和相关信息。
此外,《办法》高度重视当事人的知情权,明确规定在不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详细说明理由。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增强了信用修复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办法》还进一步完善了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要求对于相关信用修复信息,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其他相关部门,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提高信用监管的整体效能。
更为重要的是,《办法》明确了可修复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边界。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违法失信行为,将不予进行信用修复。这一规定为信用修复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确保信用修复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通过这些详细而全面的规定,《办法》不仅强化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权能力,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公平、透明和高效的信用修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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